(一)徐州著作权律师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合作创作的具有中国著作权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的创作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而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付费而未付费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音像制品,以及以类似于摄影胶片、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书刊版面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十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放、编辑、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十四)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记录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规避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音像制品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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