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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商标权律师:商标争议正当使用抗辩
发布时间:2021-07-01 18:41:56      点击次数:1610

  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色彩等要素组成,徐州商标权律师认为需要有显著特征后,才可注册。在商标中,如仅使用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标明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地理来源和其他特性,但由于没有明显的特征,无法实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通常不予以注册。但《商标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使用后没有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标识,则可作为商标注册。

  比如:《今日头条》注册新闻业、《牙膏两面针》等,都是先缺乏显著性的商标,通过大量推广使用具有显著性,从而成功注册的情形。但是《今日头条》在新闻业注册成功之后,其他人如果只是在今天的头条文章中加了“今日头条”,商标权利人无权加以禁止。由于《今日头条》用户的使用是出于正常需要,而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故属正当使用。"正当"指的是:使用人可以合理地将本商品的通用名、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徐州商标权律师以及与商品产地有关的文字、图形或拼音,以及前面所述部分,用来叙述该商品或服务的必要部分,即使这些是他人注册商标的部分或全部,并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比如徐州商标权律师发现:一家旅行社在“旅游”服务项目中注册了“长江三峡”商标,另一些旅行社在提供长江三峡旅游服务时使用“长江三峡”字样。很明显,其他旅行社用“长江三峡”字样,是为了让旅客知道旅行社可以为长江三峡提供旅游服务,属于善意陈述行为。而且乘客也不会认为长江三峡是某家旅行社的特定标识,因此旅行社没有侵犯“长江三峡”商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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