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专利法并未明确规定,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徐州专利律师发现《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其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或国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外观设计相同或不近似。”
“异同”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一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或使用,可视为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提出了要求。“异”在本质上可以被看作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非相似”是指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就已公知公开的,具有明显的特征,使专业美工设计师无法轻易地从现有技术发展而来。因此,这里的“非相似性”可以理解为对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创造性要求。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方面,《专利法》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组合所做出的具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徐州专利律师认为而对于工业应用而言,可将其视为对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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