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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业秘密受到了侵犯,应这样处理
发布时间:2021-05-18 17:40:37      点击次数:520

  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其核心竞争力,因此,企业往往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保护商业秘密,以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鉴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前沿性和复杂性,针对不同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何有效防范,才能做到准确惩处,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防止潜在的侵权行为发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在企业面临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下,主要根据情节的严重性,采取刑事救济手段或作为内部违规事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企业所涉及的经营、技术信息文档种类繁多,一旦涉及到商业秘密泄露,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这一部分结合法律和典型案例,对民事、刑事、行政救济等多种方式的比较分析,有助于企业在应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的放矢,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刑事救济手段。

  一、商业秘密犯罪的定性标准。

  侵害商业秘密罪是指侵权者:(1)以偷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先前所述方法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关于商业秘密保密性的要求,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4)明知上述行为而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侵权者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因违反商业秘密行为所获收益超过三十万元而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2)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倒闭的重大经营困难的;(3)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时,应当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进行判断和估价,只有当商业秘密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导致权利人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的情况下,才可以予以立案追诉。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第一款:“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该商业秘密的,可以依照该项商业秘密合理使用费确定损失数额。”按照这一规定,只要犯下了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具体的损失或者没有取得相关的非法收益,也可以根据该商业秘密合理使用费确定损失数额,从而达到追诉标准。

  另外,司法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在立案前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深圳立案前须要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商业秘密鉴定报告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损失评估报告;南京立案后也要有商业秘密鉴定报告和损失评估报告,而之前没有严格的要求;西安立案前须要有损失评估报告。

  2.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补救。

  侵害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救济途径,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被侵犯后,可以通过刑事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侵权人进行追究。

  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程序。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选择公诉或自诉的救济方式,在受理程序上有较大的不同。

  自诉受理程序。

  如权利人要求提起自诉,可以直接准备材料,由权利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受理公诉的程序。

  与一般公诉案件基本相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需要经过报案、受理、立案、侦查、刑拘、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一审二审等重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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