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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专利律师:关于滥用专利权抗辩的讲解
发布时间:2021-06-16 15:56:08      点击次数:1287

  徐州专利律师认为抗辩权既有广义的,也有狭义的,广义的,是妨碍他人行使自己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行使的权利是否属于请求权。虽然没有疑问,但是从逻辑上讲,没有请求就没有反驳,没有请求就没有反驳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侵权法上的抗辩权仅指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对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抗辩,即对相对人的拒付请求的拒付。

  专利滥用抗辩权也是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人行使抗辩权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拒绝专利权人的相关诉讼请求。徐州专利律师一种观点认为,滥用专利权抗辩是侵权抗辩而非侵权抗辩。免责辩驳和非侵权辩驳的区别在于“问题发生在谁的身上”,即免责辩驳的产生并不是因为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是因为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而是因为专利权人本身的权利或行为有重大缺陷,从而使其失去对抗被控侵权人的法律基础,而非侵权辩驳的产生则是因为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本身缺乏违法性。如果被控侵权人主张滥用专利权抗辩,并不是被控侵权行为本身不具有可归咎性,而是已经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但由于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被控侵权人获得了侵权责任的免除。

  二,滥用专利权的抗辩权是抗辩权而非永 久抗辩权。徐州专利律师根据其效力大小,抗辩权可分为永 久抗辩权和延迟抗辩权。永 久抗辩是指行使该抗辩可以使请求权的行使的效力被永 久地排除,而在诉讼中的效力则是使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例如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绝 对抗辩权是指只能使对方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成一种暂时的或暂时地排除其请求权的效果,故又称“一时抗辩权”。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滥用专利权抗辩的明确法律后果,但在美国,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在具体的侵权诉讼中导致专利权人权利的暂时失效,即如果法院裁定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成立,则不会再对专利权进行强制执行。对于侵权行为,既不能发布禁令或要求损害赔偿,也不能要求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用,直到滥用行为被“清除”。

  因此,徐州专利律师认为滥用专利权抗辩权只能在个案中产生暂时妨碍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效果,并不必然导致专利权人的权利永 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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