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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尺寸公差必然是商业秘密么

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   殷昭洋

尺寸公差是产品设计与制造过程中的核心技术参数,它规定了零件尺寸的允许变动范围,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装配精度、性能质量和生产成本。在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中,尺寸公差能否构成商业秘密,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要件进行分析的问题,而非可以一概而论的是非判断。

一、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据此,任何技术信息欲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和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其中,秘密性是最为核心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这一判断标准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客观上尚未被普遍知悉,二是并非所属领域人员容易获得。

二、尺寸公差作为技术信息的一般属性

尺寸公差本质上是对产品零件加工精度的量化要求,它规定了零件尺寸的最大和最小极限,在机械制造领域,公差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属于工程技术的基础知识,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对此有系统规定。然而,具体产品上每一个尺寸所对应的具体公差数值,则是设计者根据产品的功能需求、装配关系、加工工艺、设备能力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的。

从技术信息的性质来看,尺寸公差具有不同于一般尺寸参数的特殊性。产品的外径、内径、长度等尺寸参数,在产品进入市场后往往处于暴露或半暴露状态,相关公众可以通过拆卸、观察和一般测绘获得。正如上海凡宜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案中一审判决所指出,对于非复杂机械产品的零件尺寸参数,由于多处于暴露或半暴露状态,可通过拆卸、观察和一般测绘获得,产品进入市场后这些尺寸参数即因使用而处于公开状态。但尺寸公差则不同——公差是一个数值范围,而通过测量实物只能获得一个具体的点值,无法直接获知该尺寸所允许的变动范围,这一特性使得尺寸公差在秘密性的判断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三、尺寸公差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形

司法实践表明,尺寸公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原告主张产品设计图纸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等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涉案技术信息系经重新组合设计而成的新的技术方案,既无法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得到,也无法通过反向工程测绘产品实物获得,故这些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这一裁判思路揭示了尺寸公差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条件:信息组合的整体性,即便单个公差数值本身可能属于公知信息或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但当这些公差数值经过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被重新组合设计成一个能够实现特定技术功能、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方案时,这一组合本身就可能具有秘密性。技术秘密的保护不要求作为技术秘密载体的图纸所体现的全部技术信息均为信息持有人独创,即便图纸的部分技术信息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如果信息持有人对公开信息进行了整理、改进、加工以及组合、汇编而产生新信息,他人不经一定努力无法容易获得,该新信息经采取保密措施同样可以成为技术秘密。

此外,尺寸公差之所以可能构成商业秘密,还在于其难以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特性,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对于尺寸参数,通过测绘可以获得具体数值;但对于公差这一数值范围,单纯依靠测绘实物是无法获得的。

四、尺寸公差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形

尺寸公差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构成商业秘密,在特定情形下,尺寸公差可能因不满足秘密性要件而无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第一,当尺寸公差属于行业公知信息时,不具有秘密性。 有判决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公差”为业界公知信息,且仅为尺寸范围的简单改变,欠缺“秘密性”。如果某个公差数值直接取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公开的技术手册,且未经过个性化的选择和组合,那么这一信息即为所属领域人员普遍知悉的内容,不满足秘密性要件。

第二,当尺寸公差仅为加工要求和验收标准而缺乏技术效果说明时,难以获得保护。在上海凡宜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案中,法院指出尺寸公差是原告根据不同的加工精度要求自己制定的零件最大和最小极限尺寸,虽然这些公差一般无法通过测量获得,但原告未能说明其确定这些公差数据的目的、依据以及技术效果,因此这些公差数据只是原告对其产品零件提出的加工要求和验收标准,而非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具体技术方案。

第三,当尺寸公差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时,不构成商业秘密。 如果竞争对手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了相同的公差信息,根据司法解释,这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如果某项公差信息可以通过对公开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技术分析而合理推导出来,则该信息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属性。

综上所述,产品的尺寸公差并非必然是商业秘密。其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取决于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定三要件,尤其是秘密性要件。单个、孤立的公差数值,如果属于行业公知信息或仅是一般的加工验收标准,通常难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但是,当多个尺寸公差经过创造性劳动被组合设计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且该组合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也难以通过反向工程从产品实物中获取时,这一技术信息组合就可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对于企业而言,若希望将尺寸公差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避免仅主张孤立的公差数值,而应着眼于公差之间的组合关系及其所形成的整体技术方案;其二,在技术文档中充分说明公差数值的确定依据、设计目的和技术效果,以证明其价值性;其三,采取与信息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实施技术软件加密、建立图纸分级管理制度等。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尺寸公差才能真正获得商业秘密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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